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若干意见》条文顺序,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一)身份界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全日制大专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下同)。本市下岗职工是指全大市范围内拥有《失业证》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二)要求:上述二类自然人股东在登记设立的公司中应绝对控股(即出资比例大于50%,下同)、且注册资本总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转股给其他身份股东时,即仍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三)提交材料:①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②普通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原件一并核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失业证》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原件一并核对);③上述二类自然人股东要求“零首付”的申请书。
(四)登记机关对上述二类自然人股东经准入系统“专项查询——自然人股东”查询后,确系首次创业的,允许“零首付”(即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表述为“零元”)。对上述自然人股东列入准入系统的信用警示管理,如果转让,按相关要求办理。
二、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因故超过出资期限,现已实缴到位的,由股东出具原因说明后可直接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未满一年的,允许该公司办理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并提交载明未按期缴付出资原因的企业延期出资申请报告,及欠资股东的出资承诺书,公司营业期限限定为从此次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无需修改公司章程及准入系统的出资期限。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满一年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下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此三年应与国务院和我市对上述人员的规定的截止日期相对应。上述人员依规定从事相应行业可分别凭《失业证》、《残疾证》、《复员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应证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四、住宅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①项目限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如餐饮、娱乐等行业)外;②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载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③当事人无干扰经营的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允许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人自用或出租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④住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供承租人无干扰经营的担保(样本见附件1);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对征求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处理相关住宅经营纠纷(样本见附件2);⑥住宅用作经营的,不改变房屋固有性质,租赁双方承诺拆迁不按商用房补偿;⑦法定代表人到登记机关签字确认有关承诺书。⑧公司章程应规定营业期限为二年,核发半年期内短期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载明“住宅”字样。
五、允许经营者以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作为注册地从事远程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仅限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②申请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③经营范围仅限于从事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远程经营项目;④自有住宅凭《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登记;⑤此普通高校毕业生应绝对控股,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承诺股权一旦转让即办理变更地址登记。登记机关要做好限制股权转让的信用提示。⑥企业营业期限不超过两年,远程经营期间,核发半年期内短期营业执照;⑦期限届满前,企业申请注册地变更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的,可同时申请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经营方式;⑧从事远程经营的投资者和企业应承诺处理好注册地住所的相邻关系(样本见附件3),经营扰民的需停止经营或变更注册地。⑨法定代表人到登记机关签字确认有关承诺书。
六、允许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集中办公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允许两家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不可分割的同一间办公房内集中办公,经房产所有权人和承租企业一致同意,提交房产所有权人和其他在先注册企业一致同意的证明(样本见附件4);②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应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无条件搬迁,营业期限核定为二年;③登记机关通过“准入系统”查询确系同一间办公房的,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④每家企业的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最小一户不少于10平方米。
七、对从事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等经营项目的企业,允其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各级开发区和集中开发区,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规划同意的经营性房屋,凭其同意证明(样本见附件5)可以集中登记,住宅用房、房屋的设计用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一致的房屋除外。
八、允许业务关联性企业在同一经营用房内集中办公。业务关联性企业是指:1.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凭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投资关系证明);2.股权投资公司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的企业;4.其他经登记机关认可的业务关联度紧密的企业。
九、对确有合理原因将无法提交房产证及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证件的房屋用作经营住所的,一般按《企业登记基本操作规程(修订本)》、《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操作规程(修订本)》(甬工商〔2004〕230号文件)执行。
对生产性的企业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因历史原因原址上曾登记过同类企业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十、划入拆迁规划红线的区域,对证件齐全、无安全隐患的空置经营用房,经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在拆迁动工前,经全体投资人及企业承诺(样本见附件6),凭《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主管部门同意证明(样本见附件7)、全体投资人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承诺可注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颁发有效期一年以内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载明“位于拆迁规划区”字样。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原出资人入股的,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但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已注销或由原登记机关限期半年内办理注销。因登记机关变化引起的重名除外。
十二、放宽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获得发明专利、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等。科技型企业是指被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
(二)从事文化、旅游、农业开发、中介服务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而非子公司。
(三)提交材料:(1)组建企业集团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母、子公司营业执照、集团章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关系证明、子公司自愿加入企业集团证明等材料;(2)提交母公司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证书》、《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文件;(3)认定母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文件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兼并、收购、股权出资、合并或分立、股份回购等方式开展改制、重组,认真贯彻《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做好服务工作,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
十四、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县(市)、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国有独资或控股项目是指宁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宁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控股的项目,提交相关政府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出具的投资关系证明,允许其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但已登记有无字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应不予核准。
十五、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具体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09〕43号)办理。
十六、上述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情况,纳入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营扰民等的进入宁波市企业信用警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到期而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年度年检时将视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