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税政〔2009〕35号
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直属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担保等事项;
(四)管委会赋予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它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审核下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并负责统一上报。
第六条 各直属企业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企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企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接受区国资办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购置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购置,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直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要严格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8〕6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直属企业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由直属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处理,并报区国资办备案。直属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用于对外投资、出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加强对本企业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管理,每年至少清查确认一次。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直属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国资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应当于工商登记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产权隶属关系、占实收资本比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动
后30日内进行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在批准日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直属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区国资办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企业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企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直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不良资产核销等。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批。其中:
(一)直属企业对外捐赠,需报管委会审批;
(二)直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按照市国资委《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甬国资〔2007〕5号)执行。直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及时申报,对于某些损失已形成但未取得合法凭据不能核销的,也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直属企业应在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办结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直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直属企业之间的合并、转让、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直属企业对外转让、置换和拍卖的资产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资产折旧到期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淘汰期限(要求)的;
(四)直属企业销售自身生产经营的商品。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直属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办负责核准:
(一)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在50%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虽在50%以下,但国有资产账面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及时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七章 账销案存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直属企业的不良资产经确认为资产损失,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二十七条 直属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将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报告向区国资办备案。区国资办对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组织必要的抽查,以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具体依据、程序等应当按照市国资委《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甬国资〔2007〕12号)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办和直属企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