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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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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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保税政〔2011〕36号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和《宁波保税区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甬保税政〔2010〕49号)的精神,我区决定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分落户对象
积分落户对象为在保税区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积分落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落户:
(一)持有浙江省《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含3年),且证件有效;
(二)在现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
(三)在本区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依法纳税;
(四)申请积分落户的对象根据评分表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
三、积分落户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2011年5—7月的工作日。
(二)申请地点:甬保派出所。
(三)申请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居住证明、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2.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5.《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分表》;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积分落户对象户口迁移:审核通过符合积分落户的对象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其他事项
宁波保税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有关信息请咨询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0574-86869129。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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